【典型案例】 甲系某国有银行某支行行长,乙、丙均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主,乙、丙二人不认识,甲曾多次利用职权,为乙、丙在贷款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。2021年6月,乙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,找甲帮忙,并提出愿意按照年化10%的利率支付利息。甲找到丙,提出自己的朋友乙目前遇到资金困难,希望丙能出借1000万元用于周转,丙同意,后丙将1000万元直接转入甲提供的乙公司账户中,乙将款项用于生产经营。1年后,乙用款完毕,告诉甲打算归还本金和利息。甲将此事转告丙,丙表示把本金给自己即可。后乙按照甲要求,将1000万元还给丙,将100万元利息转给甲。
[查看详情]2021年6月,江苏省江阴市某国有开发建设公司出纳黄某某在办公室接到电话,对方自称是银行对公柜台工作人员,告诉黄某某公司账户需要年检,已与其公司董事长安某某沟通,需要黄某某准备好公司银行账户年检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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